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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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题为“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


2019年,太原市清徐县的丁阿姨在该县农商行员工王某某的劝说下,将家里的存款共1200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手续办理完毕后,王某某告诉丁阿姨,大额存款客户凭身份证和存单可以领取礼品,并让丁阿姨将身份证和存单交由其代为领取。

几天后,丁阿姨没有拿回礼品和存单,于是找王某某要存单,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不久后丁阿姨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743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另外500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有收到银行的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

2019年5月初,丁阿姨反映到清徐农商行,要求追回款项并要求查看监控。该行相关负责人以银行监控只能保存一个月为由拒绝提供。

对于743万的银行回单,清徐农商行表示两张回单都是伪造的。

丁阿姨难以接受,于2019年12月投诉到山西省银监局。

2020年2月27日,山西省银监局进行了回复,对回单问题称,“经询,业务经办网店柜员及授权人员均表示不知道王某某系清徐农商银行员工,也未曾出具虚假回单。”

对监控视频的问题称,“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登记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第5.3.10款规定: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经了解,清徐农商银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实际保存期限一个月,能够达到最低标准。”

2020年4月,丁阿姨对先期500万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021年9月2日,清徐县法院认为储户存在重大过错,要担责八成。银行只需要担责两成。法院认为:

丁阿姨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证交给王某某让其领取礼品,但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阿姨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证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

因此,丁阿姨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清徐农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义务,且王某某在填写个人业务凭证时存取汇款人姓名栏应填丁阿姨名字的地方误填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录”,银行工作人员也未电话或短信通知丁阿姨本人即对涉案存单支取后转账到王某某的父亲账户,且涉案存单未设密码,银行对未设密码的存单支取更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因此清徐农商行在该案存款损失中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未尽到严格的注意资金安全的义务。

丁阿姨提出上诉。

一经报道,许多网友认为银行承担的责任过轻,还有人认为银行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也有小部分声音认为,该案是银行柜员诈骗亲戚的刑事案件,银行确实存在审核把控漏洞,但犯罪的是职员,不应该上升到行业问题。


当然,还有更多网友关注,钱去了哪里,还能不能找回来。

中国政法大学熊达博士认为在本次事件当中,银行应负全责:

首先,办理存款业务时,身份证必然会交给银行职员。办完存款业务以后,在将存单交给客户之前,银行职员有一段时间实际控制客户的存款单。这就表明,在银行里,储户把身份证和存款单给到银行自己的职员是非常正常的。客户相信银行职员不会拿自己的身份证和存单从事不利于客户自己的行为,银行也以其信誉担保了自己的职员不会利用控制客户身份证和存单的机会从事不利于客户的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的常识。

其次,如果在银行里银行自己的职员利用掌握客户身份证和存单的机会侵犯客户利益,一切损失应由银行承担,而不能由客户承担。这和在警察局里,如果警察拿着公民合法提供的身份证从事犯罪,不能由公民承担责任是一样的道理。

再次,如果像一审法院所说,丁阿姨存在重大过错的话,难道大家上银行存款都要先向派出所确认坐在窗口里边的银行职员的合法身份,然后再开始存款?完成每一个办理存款业务的步骤前都要向派出所确认是否合法?每次向银行职员给出身份证都要先问一下派出所是否可以提供?这真是天大的笑话。

另外,银行在赔偿丁阿姨的损失之后,可以向自己的有关职员追偿损失。

最后,判决储户担责八成,将会给银行业的信用造成极大破坏,甚至危害整体社会信用。以后大家去银行窗口办理业务谁还敢交身份证?谁还愿意相信银行、银监局乃至法院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类似南京彭宇案,以后大家的安全感何在?

因此,法官判丁阿姨承担八成责任毫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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